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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8月1日起,西安市将大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根据相关政策,待遇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得到提升;二是扩大报销范围,一些大病、慢性病等特殊情况将被纳入报销范围。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受益于广大城镇职工,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医保待遇,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将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日前记者从市医保获悉,自8月1日起,我市将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保相关待遇(即老百姓常说的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范围。通过降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使用特药的报销比例等措施,大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此次医保待遇调整降低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级(特等)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了100元、150元、100元和1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并通过“一次报销”实现原有“一次报销”和“二次报销”的累计待遇,让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结算也更便捷。
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使用特药的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近2.5个百分点,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到了95%;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2%,其中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4%;特药发生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6%。
此外,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降低到4%。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真正解决参保职工“看病贵”和因病致贫难题。(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王江黎)
来源:西安日报
编辑:刘辉
【来源: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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