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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下称: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于虚假的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不予支持。
司法混乱,婚姻法“24条”带来的争议
因为一些法院机械地适用第24条的规定,因此产生了一些司法混乱,甚至部分地方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时,也造成了虚构债务、丈夫的赌债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等社会问题。第24条缺陷就是,只强调片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缺乏保护婚姻中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
强调权利,“24条”打补丁后的进步
第24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4条补充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最高法院积极面对民众呼声,努力解决针司法实践中碰到的新问题,去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
其进步之处在于,针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和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24条”补丁仍有不足
但是,补充规定,仍然没有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立法如何均衡地保护债权人和非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婚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而不能顾此失彼。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负债的夫妻一方不能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则应当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因此,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债务人利益特别是债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于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观研究。期待认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能够更加合理。
(作者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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